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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個不意外的作為是由多少個失望所組成?

一個不作為是由多少個失望所造成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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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試時間我不可能打電話跟妳確認,

而我認為的共識是:誰有空誰去影印。

追加了欣瑜、永偉的部份昨天沒統計到,早上也不確定是不是有人先準備好了。

第二次的統計重點在欣瑜跟永偉。

 

奕淳的地方昨晚沒注意到,早上只記得6份這個數字,卻忘了是哪6個人的,

因為今天早上奕淳奕怜比較晚到,猜想她們有可能自己先準備,所以第二度的確認。這是錯一。

 

離開考場的時候知道大家都還在考試(沒注意到髒髒已經先離開),看到心怡已讀,誤以為她會在考場外等候各位,

發現時間超過了考試時間,誤判大家的訊息是同步的(至少心怡跟蕙薰、髒髒在我的認知應該是同步的)。這是錯二。

因為以為是同步,所以沒有另外電話確認。

 

我以為共識是誰有空誰去影印,畢竟前一晚只說有空去印,所以以為是誰有空誰去印。這是錯三。

論有空我以為我是最有空的(不知道髒髒提早交卷的情況下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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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夜沒睡精神跟口氣都不佳,回頭來看像是咄咄逼人,應該要跟心怡道歉。

唯一的誤判就是大家都在一起,這是經驗法則。

心怡說蕙薰去影印了(而那時我已經影印完第一份了),一切就此定案。

而心怡知道蕙薰去影印,猜想應該是通過電話或者聯絡過,推論蕙薰知道我跟她重疊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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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妳知道我跟魷魚說三道四之前,

 

「我知道你是好心,但這種好心只會造成別人的困擾,

甚至是不相信別人的表現。而且你也沒有確認過我是否有接收到這份資訊。

 

這是小事情,但你不尊重人的次數真的太多了。

不是你平常熱心好心,就可以不尊重別人。

...

同上理論,這是一種不尊重人的態度展現。」

 

妳已經評論過我的行為了,這跟挨罵無異,

沒有人是正確的,也沒有人犯錯。

我不知道妳字面的涵義(不知道妳已經暗示要影印),如同妳不知道我上方的考量,

妳如何評論?

這樣的好心不是造成別人困擾,只是讓人尷尬。

妳恣意的評論振振有詞,一件還不牽扯是非對錯的事情已經一刀二元,妳是善的,我是惡的。

而妳總認為這些話只是妳的陳述現實。

/

 

如同妳討厭我在背後的argue,我也不曾喜歡過妳未明先判的行為,

拿我的argue應對妳的行為,也只是彼此彼此。

喔我猜大概妳會責備我應該說清楚我不喜歡那個行為,可是我又想妳可能會叫我別亂猜妳的想法。

 

其他人我不確定,不過我確定曾經跟妳、魷魚、心怡說過,

許多事情我念完就過眼雲煙,這次本也是這麼想。

(我還是要跟魷魚認真道歉,我碎念的時候帶入太多情緒,戳你戳得太過頭了。)

跟妳吵架比跑1600體適能還緊張。

好...上面那句不是開玩笑,我跑1600真的都很緊張。

因為妳未明先判了,我也不覺得有什麼尊重。

這個未明先判就是我說的挨罵。

/

 

談談溝通,這是長久以來的課題,

誰不覺得自己最會溝通?

跟心怡溝通不能太直接,不然會起防衛心,因為覺得我疾言厲色;

跟髒髒溝通要帶點玩笑,不然被鑽牛角尖,前面講的都被打歪了;

跟怜怜溝通不能直指對錯,因為她不在意,只能慢慢點評;

跟妳溝通要現實醜話說透,不然妳覺得我不夠認真,然後拼命想繼續挖出來,

跟妳溝通最直接,最俐落,最不拖泥帶水,但是也最耗費精力,而且最傷情面,

然後最後無論對錯,妳總是會站在正確的一面,然後我站在錯誤的一面。(一面,不是一方。)

一方是完全正確或完全錯誤,但我們的爭執極少有這種情況,都是部份部份的正確或錯誤。

於是,妳是善的,我是惡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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喔對了,我在跟魷魚道歉時是針對我戳他的部份而非內容,妳的確不是當事人;

我跟奕淳確認人數是針對不確定她們是否先準備的部份,妳也不是當事人;

我託人詢問永偉跟欣瑜是針對昨天沒問到的部份,妳不是當事人;

妳唯一當事的是這篇文章,這次妳是當事人了。

/

 

下次談我背後argue的尊重,也順便談談妳未明先判的尊重,

我必須完全跟妳確認訊息是否對等的尊重(我沒跟妳說我去影印),

妳的理解是否跟我相同的尊重(妳說的「有空去印」,是「妳有空去印」)

 

聰明如妳,沒想過我事先離開了考場,沒想過我過多的熱心去影印講義,

沒想過我會因為考試不願打電話打擾妳,沒想過避免太多的情緒浮動是為了晚點的共事,

沒想過任何更多更多無從確認也確認不完的考量。

為什麼可以直接判定對方的尊重或不尊重(這邊問的是在argre之前,妳對我的評斷。)?

 

我比較早出來,我是有空的人,我去影印講義,

然後妳後發先至,於是我錯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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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標題:反事實)

失望和懊悔雖然都源自於反事實思考,但是前者聚焦於行為上的反事實(behavior-focused counterfactuals)思考,

而後者是則是聚焦於情境上的反事實(situation-focused counterfactuals)思考(參考 van Dijk, Zeelenberg & van der Pligt, 2003)。

所謂的「反事實」就是與事實結果相反的意思,因此 Roese(1997)將它定義為已發生結果的替代版本,

而對與事實相反結果或替代版本所做的思考,即稱為反事實思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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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拓雨_翎翮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